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减缴专利费用 减轻企业负担
文字出自:本站资源|新闻发布人:Admin|发布时间:2016-05-04

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、财政部发布通知,自2016年1月1日起,延长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专利年费减缴时限。此举对于鼓励广大申请人自主创新、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经济负担,无疑是一剂很好的“助推剂”。


年费减缴新举措


  按照相关规定,申请人(或专利权人)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的,可以根据《专利费用减缓办法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费用减缓的请求。费用减缓请求由法律手续审查员负责审查,法律手续审查员收到费用减缓请求即可启动审查。我国实施多年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具体可见“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九号”,其中,可以减缓的费用种类包括:申请费(不包括公布印刷费、申请附加费);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;复审费;年费(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内的年费)。


  对于一件有商业价值的发明专利而言,从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直到转化为可以获利的产品,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。如复印机的相关专利一直维持了十几年,在专利保护期即将届满时才被施乐公司发现并进行专利转化。在我国,部分专利只能维持几年的时间,能维持十几年的专利并不多。这一现实情况可能与专利权后期维持费用较高有一定关系。因此,不少申请人希望能够适当降低专利费用。


 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布的《关于专利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六年的通知》,自2016年1月1日起,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将延长。对符合《专利费用减缓办法》规定、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年费的,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3年,延长为前6年。专利在2016年1月1日当天处于授权当年起第1至3年度,且费减请求已经专利局审批通过的,自动享受第4至6年度的年费减缴,无需重新办理费减请求手续(具体适用情况见下表中适用条件A);专利在2016年1月1日当天处于授权当年起第4至5年度,且费减请求已经专利局审批通过的,自动享受下一年度至第6年度的年费减缴,无需重新办理费减请求手续(适用条件B);专利在2016年1月1日当天处于授权当年起第6年度的,第4至6年度的年费应当全额缴纳(适用条件C)。


  促进创新助发展


  专利年费减缴的新举措对广大专利申请人及专利权人而言,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。专利保护是鼓励、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手段,随着我国专利数量的不断增长,减轻专利权人维持专利费用负担的需求越来越强。


  据了解,目前,一件发明专利维持一年的平均费用约为千元,而国内很多机构和单位的发明专利有上千件,这样计算下来,这些机构平均每年需交纳的专利维持费用就在百万元左右。这无论对企业还是科研院所都是一笔不小的费用。


  专利年费作为经济杠杆,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专利权人放弃商业价值较低的相关专利。但是,有些企业因无力支付专利授权后的相关费用,最后只好放弃专利。对企业而言,他们大多热衷于专利转让见效快、效益高的相关技术,但很多具有潜在商业价值的专利短时期内并不能产业化,相关技术方案必须经过进一步完善方能实施,因此,长期的专利维持费用也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成本。从这一角度看,专利维持费用的降低,可以有效减轻企业技术创新的负担。


  总之,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,相关政府部门制定新的专利费用减缴举措,有利于减轻专利申请人的费用负担,对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。